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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 2017-07-27     

\n 当前,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问题频发,突出表现为:行政权力干预招标,违纪违法案件屡见不鲜;招标人场外运作,规避招标;投标人串标抬标,轮流坐庄;评标专家丧失原则,定向评标;代理机构专业不专,立场不公。这些问题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使招标采购的公平、公正备受挑战。笔者拟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探究,并提出解决对策。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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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原因剖析\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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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一是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一方面是工程项目招标采购业务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是制度建设的相对滞后,导致招投标活动出现多重问题。如,《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明确了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缺乏认定串标行为的规定,为实践中界定和查处串标行为带来困难。另外,由于从业者对法律的理解存在不一致,执行中往往出现偏差,一些规章制度在指导具体的招投标活动时前后矛盾、难以适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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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二是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不足,起不到震慑效果。《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违法行为的惩处主要以罚款为主,且最高不能超过合同金额的千分之十,这些处罚措施与投标人违法行为得逞后的所得利益相比,违法成本过低。由于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权钱交易等,导致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难度较大。\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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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三是招投标市场诚信体系不完善,诚信评价标准缺失。部分地区尚未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系统,信用评价未能成为投标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打分的重要依据。\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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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四是缺乏有效监管手段,监管效果有待提高。目前大多采用电子监控、通信屏蔽等手段,但仍面临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在监督环节上偏重事后监督,缺乏事前监督;在监督范围上偏重违纪违法行为,缺乏对重大决策、重大行动的监督。\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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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解决对策\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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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健全和完善招投标监管的体制机制\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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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一是创新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推进统一平台建设。真正实行“管办分离”,解决部门各自为政、同体监督等问题。二是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行政府投资公益性或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从而减少业主对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干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三是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发改委、建设、财政、审计、水利、交通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与监察机关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备案和工程款直接拨付制度,对未经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予以停止拨付工程款。\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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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规范招投标主体、中介机构及评标专家的管理\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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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一是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程序,尤其要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完善招标监督规程、投诉处理规程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加强在建工程“标后”监督检查力度。二是加强对招投标双方的管理。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对招标人的考核机制,落实责任追查制度,保障招标活动取得预期成效;建立统一的投标人信用档案,加强对投标人信用的跟踪和监管严格市场准人和退出制度。三是加强对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尽快出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行为。严格审查评标专家入库资格,定期组织学习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实行评标专家动态考核管理制,建立评标专家个人档案,将评标效果评估结论记入个人信用档案。\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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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严肃查处工程招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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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一是依法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纪违法成本。除判定中标无效、给予罚款等举措外,还可依法限制违法违规者参与招投标活动。二是建立健全招投标信用公示查询系统,统一诚信评价标准、诚信奖惩。完善市场信用体系,各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公开曝光。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失信成本。\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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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作者: 朱海波  湖北省枝江市财政局\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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