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7月11日,财政部公布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通过审议,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性部门规章,18号令亟需修订,而修订后的87号令共7章88条,较18号令删除36条,新增34条,修订54条。在经历有关18号令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操作流程中,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合同以及法律责任等存在的问题后,支持87号令这一立场的理由很多。\n \n\n \n \n\n 例如:针对社会各界反映较多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指出的价高质次、暗收回扣、效率低下等突出问题,87号令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规范采购行为,并重点从加强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管理,加强评审行为监督,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强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等。\n \n\n \n \n\n 87号令贯彻的原则\n \n\n \n \n\n 我们可以看出,87号令的出台解决的许多之前存在的问题,但要从根本上去理解87号令,笔者认为,需要先明白其修订所贯彻的原则——依法、全面修订,突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n \n\n \n \n\n 87号令不仅是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上位法的体例和框架内进行,而且与《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作了衔接,还吸收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内容。同时,结合实际,对18号令本身的一些自创规定进行了修订。将重点放在招标、投标、评标规则上。针对“天价采购”“豪华采购”“质次价高”等政府采购领域的突出问题,细化落实了采购需求责任,规定了采购需求的具体内容等。\n \n\n \n \n\n 87号令的核心举措\n \n\n \n \n\n 理解87号令不仅要在大方向上思考,还需深度挖掘,从本次87号令的公布可以看出,87号令的核心主要突出在以下几方面:\n \n\n \n \n\n 从招投标自身来看:\n \n\n \n \n\n 1.邀请招标方式被重新“激活”。出于廉政等考虑,18号令规定邀请招标必须通过公开的资格预审程序和随机方式产生投标供应商,使得邀请招标比公开招标的程序更为复杂,而采购人希望通过邀请招标实现有限竞争的目的又无法达到,因而在以往的货物和服务招标实践中,邀请招标方式事实上形同“冰封”了。可以预见,随着87号令的正式实施,邀请招标方式将会焕发新的活力,并在提高采购效率、保障采购项目实施效果、提高用户满意度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n \n\n \n \n\n 2.采购决策机制有了新的突破。87号令将原本属于评标委员会职权范围的资格审查交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近年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操部门都在对专家评审制度进行总结和反思,笔者将其归纳为两种主要改革思路:一是不动摇现有的专家评审制度,而是通过细化和量化评标办法、加强评审专家管理、尤其是提高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透明度等相关举措,优化现有的专家评审制度;另一个是改革现有的专家评审制度,评标委员会的职能从评审决策变为专业咨询、由采购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决策的采购官制度。对于这两种不同的改革思路,87号令却都有所体现。让采购人承担资格审查职能,更多地参与评标决策,这可以看作是对上述第二种采购官思路的一个小探索。而87号令在评标环节信息公开方面的新突破(第69条: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则是上述第一种以透明促规范思路的具体实践。这一举措在不增加监管成本的情况下,必将对促进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评审,提高评标工作质量显现出巨大的威力。\n \n\n \n \n\n 从招投标参与方来看:\n \n\n \n \n\n 1.供应商的权利得到保护,交易成本降低。87号令第二十条规定采购文件中应当公开采购预算,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增加了采购的透明度。87号令第六十九条对中标结果公告进行了细化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本人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同时规定,邀请招标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的,还应当将所有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随中标结果一并公告。这扩大了供应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加强了过程公开、深化了结果公开、提升了投标人的参与权。\n \n\n \n \n\n 其次,87号令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应免费提供;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采购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确需提供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要求采购单位按期退还投标保证金,逾期将支付资金占用费;终止招标的应退还招标文件费用和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在银行产生的孳息等。这大大降低了供应商的财务成本和提供了程序便利。\n \n\n \n \n\n 2.采购人的责任突出体现。87号令清晰地呈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罚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义务,补充完善了法律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软性”违法行为,如采购人不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未在规定时间确定中标人、代理机构违规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等,细化、补充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解决了以往因处罚依据不足而导致的“违法难究”等问题。 \n \n\n \n \n\n 从招投标交易流程来看:\n \n\n \n \n\n 1.优化交易规则。87号令规定采购人可在采购预算额度内设置最高限价,但应在采购文件中公开。要求采购需求应明确、完整,并详细规定了采购需求应当包括的内容。三是明确了终止招标的后续处理办法。同时,在竞争发面,借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规定采购人应当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招标活动内控管理,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等。\n \n\n \n \n\n 2.完善评标规则和评分因素。87号令将“投标人资格审查”从评标中剥离出来,交由采购人行使,评标专家则回归其本职,主要对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技术、服务需求进行评审。同时,为保障评审公正,规定评标专家不得参加开标活动。\n \n\n \n \n\n 其次,87号令规定评分因素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分因素。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同时,调整评标结果排名规则,废除了18号令关于按照技术指标优劣排名的规定。\n \n\n \n \n\n 需要注意的问题\n \n\n \n \n\n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相同品牌(摒除了同型号或不同型号的情形)产品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投标,按一家计算,并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计算方法,同时,使竞争真正地在不同产品的多家制造商(或其产品的代理商)之间展开,实现"真竞争"的目标。\n \n\n \n \n\n 而财办库[2003]38号复函中,虽然规定了一个合同项下同品牌同型号多家代理商投标按一家计算,但对同品牌不同型号多家代理商投标未作禁止性规定,因此同品牌不同型号产品"同台竞技"的情形可能会出现。\n \n\n \n \n\n 本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立场。\n \n\n \n \n\n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作者:李素红\n \n\n \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