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相关部署工作的具体体现,是国务院通过法律形式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进行顶层设计和规范管理,为未来政府依法履职,社会资本依法经营提供了指引。本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很多前期模棱两可的地方,以下是个人看法。\n \n\n \n \n\n 1、明确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范围,即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进一步避免了合作项目范围泛化倾向。同时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社会资本方的责任,即社会资本负责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第一次明确把BT模式排除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范围之外。\n \n\n \n \n\n 2、对合作期限给出明确要求。针对前期各方关注的合作期限,条例明确提出“合作项目期限根据行业特点、项目生命周期、公共服务需求、投资回收期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10年,最长不超过30年”。\n \n\n \n \n\n 3、明确了社会资本的收益调整。条例明确提出“合作项目协议中应当约定,社会资本方的收益根据合作项目运营的绩效进行相应调整”。\n \n\n \n \n\n 4、明确了社会资本比较关心的项目公司股权变更。条例明确规定“建设期内,社会资本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运营期内,在不影响公共服务提供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前提下,经政府实施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社会资本方可以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明确了股权在建设期不能变更,运营期可以变更,但需要履行相关程序。\n \n\n \n \n\n 但是本次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后期经营及绩效考核方面的要求明显不足,项目经营和绩效考核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重点,是保证项目可持续性的重要手段,绩效考核因项目而异,从法律角度明确具体考核标准有一定难度,建议相关机构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增加绩效考核的目标、原则和各方绩效监督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安排。\n \n\n \n \n\n 作者:国信研究院副院长 杨晓敏 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n \n\n \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