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近日,财政部、央行和证券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3类基础资产可开展PPP资产证券化。众所周知,资产证券化是一种“进口”的金融工具,主要以某一类能够在未来产生现金流的资产组合或者以未来可以预计的现金流为支持,发行一种票面价值单一的,可以在市场上广泛流通和交易的证券,为发行者提供一种全新的融资手段。\n \n\n\t \n \n\n\t2013年,国内资产证券化规模开始大幅度增长,发行量由2013年的160亿元攀升至2014年的约2800亿元,发起人数量快速增长,涉及的行业也多种多样。截至2016年底,国内证券行业已备案并发起设立81只以公用事业收费权作为基础资产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总发行规模803.95亿元,平均单只发行规模9.93亿元,平均期限5.73年。目前,资产证券化的践行主体,除了银行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外,还有BT回购款、保障房、不动产投资信托、基础设施收费、应收账款、门票收入、铁路专项贷款、棚户区改造等。\n \n\n\t \n \n\n\t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首席研究员宗良表示:“投资人除了看重收益的高低,其实往往更加关注产品收益的持续性和稳定性。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拥有多种手段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增信,保障产品的安全性。”\n \n\n\t \n \n\n\t据分析,推出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最主要目的在于盘活PPP项目的存量资产,有效降低原始权益人的债务杠杆,使社会资本借此获得较为理想的流动性溢价,进而提高投资人持续的投资能力,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PPP。但美国次贷危机表明资产证券化并不是一种百分之百完美的金融创新,将间接融资直接化,将主体的风险转移到市场之中的同时,其市场放大功能也对我国现有的监管模式等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n \n\n\t \n \n\n\t直视PPP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隐性风险\n \n\n\t \n \n\n\t就像PPP项目还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一样,支持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相应法律体系与制度规范更亟待建立。目前PPP项目和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管理主要依靠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位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缺乏严格的法律保障。像PPP项目资产证券化要统一发行、上市及交易的规则等具体的运营规则和实际操作中涉及中介方的管理制度并没有被细化。还没有真正实现资产独立、破产隔离的国内资产证券化也给相关法律的落实拖了一脚。由于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健全,仍在进行当中的市场相关制度的建设增加了ppp 项目资产证券化的隐性风险。 \n \n\n\t \n \n\n\t投资者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了解,往往仅限于相关中介机构披露的如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专项计划说明书、评级报告等,通过这些材料的说明投资者对企业和基础资产最真实的状况以及未来可能的状况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并且,企业和相关中介商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本身存在作出不真实说明的、提高信用评级的倾向,这种信息的不对称进一步加大了投资者挑选适合自己产品的难度。\n \n\n\t \n \n\n\t虽然,通过SPV的设置,可以将企业的基础资产与企业其他资产进行剥离,但是,如果企业真的存在破产风险,也会加大SPV的破产风险尤其对于以企业的存续为前提条件的企业资产证券化项目,可能会导致资产证券化的提前终止、降低基础资产价值,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如果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未来收益不足以支付优先级的成本和收益,原始权益人作为一个信用主体,需承担责任,这就使得破产隔离往往只存在于理论之中,这也导致有关风险资产“剥离”存在更大的争议。 \n \n\n\t \n \n\n\t对整个金融市场而言,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将企业所有的风险转移到市场之中,有市场中的其他投资者予以承担,并不是消灭风险。但是为中介商在帮助企业进行资产证券化时,为尽可能的设计出投资者愿意接受的产品,可能会设计出复杂的产品结构,这就有可能进一步降低市场的公开、透明度,随时可能衍生出其他风险,充分发挥市场的放大功能,演变成系统性风险。 \n \n\n\t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不论是从投资者的角度还是从发起机构,参与的中介机构乃至整个金融市场而言,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此,进行资产证券化跟随时代应时而生的产物,不能因噎废食,关键是对风险的把握,对资产证券化各个环节可能存在风险的分析和控制,是决定这项金融创新工具在我国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n \n\n\t本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立场。 \n \n\n\t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作者:李素红\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