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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明确高校政采工作新要求


 发布时间: 2017-07-09     

\r\n\t本报讯 近日,湖北省财政厅印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简化相关程序,进一步规范省属高校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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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通知明确了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中推行的4项新举措。一是省属高校采购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分散采购的项目,可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二是省属高校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网络备案制。在采购方式申报管理方面,省属高校可定期归集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项目,向省财政厅一揽子申报。时间紧急或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可单独申报和批复。三是省属高校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分散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或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四是省属高校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分散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的项目,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或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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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此外,通知还对省属高校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的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加强对自行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湖北省财政厅还明确,省直科研院所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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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来源:和讯网\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