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近来,招标采购领域不断出现对于招标采购中低价中标问题的质疑。在今年全国政协会上就有代表提出,建议取消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实行经评审的平均价中标法。前不久,人民日报发表了王比学的文章《质量应是企业立身之本》,也对低价中标问题提出了诸多意见。王比学在文章中指出,部分招标单位在招标环节忽视质量要求,唯价格论,造成中标价低于甚至远低于成本价。这些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企业,为获取利润,只能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等方面压缩成本,以牺牲产品质量来弥补亏损,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有的企业直言:生产企业没有利润空间,被逼得偷工减料,突破底线。甚至有人把西安地铁电缆供应厂家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也归咎于低价中标。一时间,低价中标这一招标采购的惯常做法成了过街老鼠被人人喊打,在招标采购领域引起了认知的混乱。作者认为,低价中标是招标投标的正常要求和结果,只有不合理的和违法的低价中标才是招标投标中应该禁止的。以下是作者的几点看法。\n \n\n\t \n \n\n\t1、低价中标是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n \n\n\t \n \n\n\t招标投标是投标人之间通过竞争获得合同的过程。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竞争什么呢?主要是价格,这是毋庸置疑的。当然除了价格以外,投标人还要在技术、服务等方面展开竞争。有的投标人虽然价格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由于主要资源都投入到降低产品成本上,其产品的技术水平一般会受到影响;有的投标人由于花费了较多的资金用于开发产品和提高技术水平,其投标的技术水平必然会占有优势,但其生产成本就会居高不下,价格评分会受到影响。这就是招标投标竞争的本质,即投标人在价格、技术、服务等多个方面展开全面竞争。只有综合因素占优的投标人才能胜出。那些只有低价但没有质量和只有质量但价格太高的投标人都不能胜出。当然,在综合竞争中也存在极端的情况,有的投标人技术水平很差、但是价格更低,凭借价格的巨大优势而得以胜出。但是,这种胜出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投标是满足招标要求的,并且有合同对投标人进行约束。在此前提下,这种极低价格中标的情况也是招标投标制度所允许的。\n \n\n\t \n \n\n\t综上所述,价格竞争是招标投标的精髓。没有价格竞争就不是招标投标。假设如有人建议的那样,采用中间价中标,那么投标人之间就没有价格竞争了。投标人投标时不再以自身的实力确定价格,而是要考虑其它投标人投什么价格,以此确定自己的投标价格。这时,投标人就有很强的驱动力去围标、串标,以便在价格得分上获得优势。有的地方为了防止投标人围标、串标,就想出了随机摇号确定浮动率进而确定价格得分的办法。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招标异变成为博彩赌博了,投标人能否中标不取决于价格,而取决于运气。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纷纷去烧香拜佛,祈求能够有个好的运气。\n \n\n\t \n \n\n\t没有了价格竞争、只比较技术和服务的选择方式,不是招标,应该是评优。评优的方式更适合模范评选、人才选拔和评奖,而不是用于发包工程或采购货物。\n \n\n\t \n \n\n\t2、招标投标法有多种评标方法可以选择\n \n\n\t \n \n\n\t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评标方法有两类,一类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另一类是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满足招标要求、评审后的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中标的方法。综合评估法是对满足招标要求的投标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其投标价格、技术水平、人员、业绩等综合因素,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的方法。\n \n\n\t \n \n\n\t招标人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选择适合的评标方法。一般而言,采购标的物简单、规格型号统一的简单商品、半成品、设备、原材料,或者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适合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对于类似于概念方案设计、大型成套设备、技术方案复杂的施工工程等项目,需要进行综合的性能价格比较,适合采用综合评估法。\n \n\n\t \n \n\n\t同样是选择综合评估法,招标人还可以根据不同项目的要求设置不同的价格权重,以体现招标人对价格的关注程度。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货物和劳务类服务采购项目,价格的权重应该低一些,可以是30%-50%;对于智力咨询类服务采购项目,价格的权重应该更低,可以是10%-30%;对于一般的工程和货物采购项目,价格权重应该高一些,例如50%-70%,以体现鼓励价格竞争的原则。对于标准化的工程和货物,甚至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n \n\n\t \n \n\n\t为了杜绝有的投标人单纯的以低价取胜而技术很差情况的发生,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办法中做出中标人的技术得分不得低于所有投标人平均技术得分一定幅度的规定;为了杜绝有的投标人单纯凭技术优势中标而价格畸高情况的发生,招标人也可以规定中标人的价格不得高于所有投标人平均价格的一定幅度。\n \n\n\t \n \n\n\t招标投标是一种成熟的采购方式,可以应对各种情形。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应该可以解决不合理低价中标的问题,只是招标人应该选择适合的评标方法和设置合理的评审因素和权重。\n \n\n\t \n \n\n\t3、取消低价中标是对招标投标的误读和对行业的误导\n \n\n\t \n \n\n\t“没有价格哪来的质量”,此话听来理直气壮,实际上逻辑不通。对于单一个体而言,没有付出哪来回报、没有努力哪来成功、没有爸妈哪来孩子、没有江河哪来大海,这些说法都是合乎逻辑的。但是,如果对于不同的个体而言,以上说法就不符合逻辑了。例如,家长要求学生考出好的成绩,学生却顶撞说“没有刻苦哪来成绩”,就显得很可笑。刻苦学习是学生的事情,家长勉强不了。这里,家长和学生是两个不同的个体,而刻苦学习和取得好成绩都取决于学生,而不取决于家长。同样,对于招标采购而言,采购人要求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提供合格的产品,中标供应商却说“没有利润何来合格产品”。获得利润和产品合格都取决于供应商,而不取决于采购人。是否有利润与供应商的管理水平、供货渠道、生产技术等有关,是供应商应该考虑的问题,与采购人无关。而生产并提供给采购人合格的产品,是供应商的合同义务,与供应商是否有利润没有一分钱的关系。这里的问题实际上是遵守合同的问题,或者叫做契约精神。很多国人没有契约精神,对于自己承诺的内容根本不管不顾,却把责任推给采购人,责怪采购人没有给足价款,这种做法实属可笑。\n \n\n\t \n \n\n\t在这里,很多人把属于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推给了采购人,好像是采购人不让供应商获得利润。须知供应商的价格是由供应商自己决定的。供应商如果认为这个价格不可能提供合格的产品,完全可以或应该放弃这个项目的投标。而一旦参与投标,就要对自己的报价负责任,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不能够为了中标报出低价,然后再通过扯皮强迫采购人增加价款。这种行为属于耍流氓,与招标投标的机制没有关系,属于刑法等其它法律调整的范围。\n \n\n\t \n \n\n\t4、低价中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n \n\n\t \n \n\n\t低价中标是国际上招标中普遍采用也是最常采用的评标方法。国际上工程和货物招标的评标方法主要是最低评标价法。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才会选择采用综合评估法。国际上屡试不爽的低价中标原则到了中国却遭遇滑铁卢,不能不说是一件“怪事”。\n \n\n\t \n \n\n\t国际上对于低价中标的供应商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强违约的处罚、提高合同条款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由专业人员对工程或货物进行验收等。一旦出现合同纠纷,采购人应及时解决,必要时可以诉诸法律。\n \n\n\t \n \n\n\t5、低价中标是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体现\n \n\n\t \n \n\n\t在低价中标还是高价中标问题上,招标人和承包商的利益是相左的。提出取消低价中标的一般都是承包商,而很少有招标人提出这样的要求。我国的招标投标项目大多都是国有资金项目,资金来源于纳税人,资金的使用一定是遵守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尽量节约资金的原则。有关部门不应被承包商所绑架。迎合承包商的诉求,采用平均价中标甚至高价中标,那就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n \n\n\t \n \n\n\t6、建立信用体系和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是解决低价中标履约难的有效方法\n \n\n\t \n \n\n\t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范围内完善的履约和信用评价体系。承包商一旦出现违法行为,不会及时受到处罚或者处罚的力度不足,这是低价中标现象频繁出现的重要原因。有关部门应完善招标采购监督机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改善产业结构、提升采购理念。同时应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化的制度建设,提高其能力素质,这才是解决低价中标问题的长久之道。\n \n\n\t \n \n\n\t7、招标不是万能钥匙\n \n\n\t \n \n\n\t招标是现有若干采购方式中的一种,具有过程透明、程序规范的优点,但是也有效率较低的缺点。招标在国外主要用于公共采购中,而在私人采购和企业采购中很少采用招标方式。\n \n\n\t \n \n\n\t我国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方式的适用范围也作了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项目才必须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其它项目虽然也可以自愿采用招标方式,但是一定要考虑时效和应具备的条件。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采购项目金额较大、投标人较多、采购时间要求不紧急、采购人能够提出准确详细的技术需求时,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如果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都不应该选择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而应该采用谈判、询比、竞价、框架协议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n \n\n\t \n \n\n\t有些人把招标当成解决腐败、规范采购程序的万能钥匙,只要是采购就要求招标,这是对招标这种采购工具的误读和滥用。不适当的采用招标方式,实际上造成了采购效率的损失和采购成本的加大,有时还逼迫供应商进行围标、串标。因此,选择招标采购方式时一定要实事求是,适合招标的才进行招标。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且不适合招标的项目,要坚决的对招标说不。\n \n\n\t \n \n\n\t本文参考了何红锋、赵勇、朱建元、毛强、谭敬慧和余国平等专家的部分观点,特此致谢。\n \n\n\t \n \n\n\t作者:岳小川 中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公司副总经理\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