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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明确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发布时间: 2017-06-27     

\r\n\t辽宁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对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并将于71日起执行。\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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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5号)和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 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精神,辽宁省财政厅就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涉及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备案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评审专家的选择、内部控制管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明确。\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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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辽宁省财政厅在通知中强调,各预算单位应准确区分不同类型,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据实进行政府采购预算的报批和备案管理,不得随意调减政府采购预算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当按照《辽宁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自行科学地选择科研仪器设备的政府采购方式,不得规避政府采购法定程序。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但所选评审专家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规定的条件。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对于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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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t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