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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面内容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 2017-06-22     

\n\t为改善政府采购操作环节中普遍存在的\"重采购、轻验收\"现象,保证政府采购项目质量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人、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从以下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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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一是属于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的验收工作,以《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签订的委托验收事项为准,没有明确的由采购人组织验收;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验收工作,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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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二是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的采购验收工作,应邀请主管部门参与验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视情况参与验收。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大型或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生产商或经销商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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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三是成立验收小组。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代表、专家等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验收小组;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方式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验收小组,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技术、参数、服务、规格、型号明确的采购项目,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单位的纪检人员和相关技术人员3人组成。\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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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四是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采购合同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售后服务、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CCC认证、检验检测报告、设备运行状况、节能环保、绿色产品及供应商等情况进行逐一查验,并由记录人员做好详细记录。工程类项目的监理和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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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五是制作验收记录并加强监管。验收小组应当制作验收记录,验收结束后,所有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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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