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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举措打造“阳光采购”机制


 发布时间: 2017-06-22     

\n\t阳光采购不阳光的表现\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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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当前政府“阳光采购”不“阳光”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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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一是虚化为“关系采购”。\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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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政府采购改以往的分散采购为集中统一性采购,将采购权明确到政府采购部门少数工作人员手中,这一部分在一定程度上掌握有采购“生杀权”的人成为供货商争先恐后拉拢腐蚀的对象,于是出现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竞标,比的不是价格、不是质量,而是关系的不正常现象。当供应商和采购方结成利益共同体的时候,为牟取更大的利益,个别采购人员就会想尽千方百计让“自己人”中标,“买的东西次一点,供应商赚一点,回扣拿一点”成为少数地方政府采购公开的秘密。\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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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二是异化为“偏好采购”。\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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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科学化、合理化是“阳光采购”内涵的应有之义,其前提必定是民主议定、阳光运作,然而事实却是由于存在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阳光采购”远非名字那样阳光,从采购审批、标底确定到招投标操作、事后公告等环节,采购部门往往依据自我私利和偏好,甚至是个别主要领导的一句话一个暗示,对相关内容进行倾向性的规定和有意识的规避,一些所谓的公开采购进而演变为结果公开过程不公开、名义公开实质不公开的“朦胧采购”。\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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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三是简化为“定点采购”。\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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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政府采购中最普遍出现的一种现象就是把“阳光采购”简单的等同为定点采购,变为新的市场割据和垄断。“定点”的种种看得见的实惠往往诱使供货商为了取得这种\n“特权”而采取非常手段,“采购腐败”应运而生;而缺乏固定监督的“定点”,又使获得“定点”的供货商为追逐高利而降低服务的效率和供货的品质,最终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信誉,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中暴露出的价格高、网点少、服务差、买卖双方私下串通等问题,正是这一做法固有弊端的必然表现。\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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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四是转化为“高价采购”。\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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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政府采购本身是为节约交易成本而创设,但近来频频曝出的“天价采购”、“明低暗高”等政府采购领域的典型案例却充分地说明了当前少数的政府采购已经完全背离了其制度设计的初衷,个别负责采购的公职人员受个人利益驱动甚至和供货商“共谋”赚取采购差价,通过审批环节弄虚作假,招标环节露底串标,临时动异变更上限,招标过后低中高结等方式,使采购权力寻租成为现实。\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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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在为公共资源带来巨大浪费造成政府信任和形象质疑的同时,也为少数意志薄弱者参与采购腐败提供了温床。\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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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个人认为要紧紧围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着力打造“阳光采购”机制。\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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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一是完善内控制度。\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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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审批程序、采购标准、内控机制。强化政府采购内部控制,采购人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明确采购、财务、纪检、业务部门在政府采购的岗位职责。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供应商询问、质疑,明确采购人应予以明确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回避、拒绝供应商询问。\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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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二是强化预算管理。\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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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明确采购单位应按照“应编尽编”的要求,在部门预算中编制当年政府采购预算,落实资金来源,严格按照采购计划预算执行。在政府采购中坚持“两个凡是”:凡是没有资金来源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凡是没有编制采购预算的,不得组织政府采购。对应当实行政府采购而未实行政府采购的,衡阳市财政局一律不补办采购手续,不支付采购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还款的借贷资金采购项目,须征得衡阳市财政局同意,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实施政府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由国家保密行政部门认定,采购人要及时报衡阳市财政局备案。\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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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三是放宽市场准入。\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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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为营造更加公平的环境,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设立特定资格条件的外,采购人和代理采购机构不得将注册资本、营业收入、纳税额、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不得阻扰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为支持中小企业均衡发展,增强采购人主体责任意识,取消原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制度,全面推行市场竞价机制。取消范围包括:办公通用设备、家具用具、公车购置、维修、加油、保险及出版印刷等。放宽采购审批,将单位零星自主采购标准从1万元提高到3万元,挂网采购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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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四是规范采购流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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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采购人先编制采购预算及项目计划,申报采购项目,报预算管理科室审核,连同采购项目预算上限值报采购部门审批。采购人根据批复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向代理机构提供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文件,评标结束后采购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发布中标公告,并通知中标供应商。根据中标通知,采购人应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采购合同,接受社会监督。对验收合格的,财政部门再予以支付。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衡阳市财政还加强与各高校、医院、具有专门资质的机构的联系,开发了全新的政府采购专家库,目前有专家400多人。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提高专家职业水平,衡阳市财政还定期组织培训班,帮助其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提高政府采购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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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五是推进信息公开。\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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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中标(成交)结果。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货物类采购项目应公布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生产厂商、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公布服务清单、服务内容及人员配备清单等;工程类采购项目应公布工程量主材清单,其他作为附件挂网;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报价、评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以及评审专家名单。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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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六是强化监督管理。\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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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为规范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如组织专项检查、定期抽检中标(成交)项目、不定期检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采购活动情况等。为规范采购行为,进一步细化相关措施,对违法失信的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相关从业人员,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示。\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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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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