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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界定科研采购范围


 发布时间: 2017-06-22     

\n\t中央“松绑”科研经费管理,下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的新政策如何有效执行,公安部近日为其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列出了新政执行“说明书”,力促相关单位“用好、接住”采购自主权。\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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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据了解,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精神,财政部出台《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下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简化采购流程。“中央有精神,财政部也有了规定,我们希望这样一项简政放权的好政策能在我们部属的相关单位中‘落地开花’。不过,在日常的工作和培训中我们也了解到,一些部属单位对新政如何执行存在一定的疑问,比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范围该如何确定,科研仪器设备怎么界定等等。”公安部装备财务局政府采购工作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公安部印发了《关于完善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通知》,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新政策的适用范围、科研仪器设备的界定、采购管理等都进行明确,并列出了科研仪器设备的“负面清单”,便于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更好地执行政策。\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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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根据《通知》,其中所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适用范围为公安部部属院校和部属科研机构。部属院校指公安部直属管理的高等院校(不含现役)。部属科研机构指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部属科研所、研究中心等。\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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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如何界定科研仪器设备是政策执行中困扰不少高校、科研院所的一道“难题”。对此,《通知》不仅明确了科研仪器设备的范畴,还列出了“负面清单”。其中指出,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仪器设备,是指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含集中采购目录内产品)以及满足其使用功能所需的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配套服务及配套货物,包括配件、实验材料及耗材、家具、标本、软件、图书资料等,不包括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职能部门设备。\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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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此外,针对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通知》强调,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简化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变更采购方式审批流程,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这些要求是我们与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沟通后,按照相关规定,结合我们自身工作实际制定的。”上述负责人介绍,在专家的论证和选择方面,由于公安部部属单位的一些仪器设备采购项目专业性较强,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很难找到专业对口的专家,所以对此作了特别规定。其中明确,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专家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包含1名法律专家,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参与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特殊情况下可以是本单位专家。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部属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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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来源:中国工程项目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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