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与投标网
欢迎访问中国招投标网!  当前时间:
推荐公告
西南大学 - 竞价公告 ...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2017年度吴江区公路安全...
吴江区庙震桃南段(东方大道...
市妇幼保健院新建妇幼保健中...
苏州市吴江区玛瑙庵大桥改造...
122省道镇江丹阳段(姚庄...
南京地铁运营线路财产保险经...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评标结果公示]2017年...
2017年南京市公交专用道...
  你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内容页面

勾结国网公司高管助他人中标 女商人被判四年


 发布时间: 2017-06-16     

\n\t(原标题:勾结国网公司高管助企业中标 女商人被判四年)\n

\n

\n\t为帮助苏州电瓷厂有限公司在国家电网公司集中招标采购中标,陈某英与丈夫郭某彬伙同国家电网公司高管张志峰里外勾连,在多次中标后,共同分得企业回扣款538万余元。\n

\n

\n\t日前,法院终审陈某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而其郭某彬与张志峰还因涉及其他案件则被另案处理。\n

\n

\n\t\"勾结国网公司高管助他人中标\n

\n

\n\t小公司“助”他人中标国网项目\n

\n

\n\t2006年的一天,时任苏州电瓷厂有限公司(下称苏瓷厂)销售处长邹年森接到一个电话,打电话的人正是陈某英。\n

\n

\n\t在电话中,陈某英提出想为苏瓷厂做代理,并说其在国网公司认识领导,可以帮苏瓷厂在国网公司集中招标采购中提高中标量。\n

\n

\n\t陈某英出生在四川省,与丈夫郭某彬在北京经商多年,被判刑前,她们共同经营着北京鑫源诚商贸有限公司、智翔星际(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陈某英是两家公司的股东。\n

\n

\n\t2007年初,邹年森来到北京与陈某英见面,并商定500KV以上线路和指定的0KV线路按中标价的3%支付返点.。\n

\n

\n\t开始的时候,邹年森并不相信陈某英能起到太大作用,但代理期间,陈某英给苏瓷厂提供过国网公司招标年度计划、招投标专家库名单、专家评分表等保密材料,证实了陈某英的实力。\n

\n

\n\t为了进一步证实陈某英以及其公司的能力,苏瓷厂有时会指定中标项目,后来确实也都中标了。\n

\n

\n\t犯案细节:与国网高管内外勾连\n

\n

\n\t据陈某英供述,她给苏瓷厂电话联系做代理,是受其丈夫郭某彬指使。2006年底,郭某彬让她照着他给的名片联系并询问厂家是否需要国网公司招投标的代理服务,如有厂家愿意由其和郭某彬做代理,郭某彬就联系他认识的国网公司的领导一起运作。她只联系到苏瓷厂。\n

\n

\n\t郭某彬口中的“国网公司领导”正是先后担任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投标处处长、国网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网物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张志峰。\n

\n

\n\t据张志峰交代:其作为国网公司负责集中招标的领导,可以看到所有厂家的综合评分排名表,是少数能拿到这个保密材料的领导干部。在郭某彬的要求下,张志峰会向郭某彬提供了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苏瓷厂等厂家评标分数等国网公司内部保密信息。\n

\n

\n\t张志峰说,厂家可以从综合评分排名表中看到该厂的总分排位及技术和商务得分,在以后投标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高分数,增加中标可能性。\n

\n

\n\t郭某彬证实:张志峰在招标评审结束后中标结果公布前告诉苏瓷厂的中标情况,他转告陈某英后,由陈某英提前告诉厂家。\n

\n

\n\t此外,张志峰还利用其担任评标委员会副主任主持评标委员会的权力,运用国网公司授标量限制原则及在评标会议上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方式帮助苏瓷厂等厂家增加重点包的中标机会、提升中标量。其以重大装备国产化为依据提出对国营大厂中标进行倾斜的倾向性意见,以此提高苏瓷厂等厂家的中标机会。\n

\n

\n\t共同分赃538余万元 一审被判七年\n

\n

\n\t根据协议:鑫源诚公司、智翔星际公司为苏瓷厂产品的销售和市场开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相关的售后服务工作。按照成功合同金额作为基数,并扣除17%的增值税后,按3%的比例支付咨询费。而郭某彬与张志峰约定,苏瓷厂给的代理费转到两家公司的银行账户后,与张志峰再进行分赃。\n

\n

\n\t经查实:2007年至2013年间,在张志峰暗中帮助下,三人先后多次收受苏瓷厂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538万余元。\n

\n

\n\t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英与他人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陈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陈英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陈英主动退赃,其亲属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n

\n

\n\t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n

\n

\n\t上诉获改判 认定犯受贿罪被判4年\n

\n

\n\t一审宣判后,陈某英提出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其行为应构成行贿罪,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n

\n

\n\t3月16日,北京市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陈某英明知其夫郭某彬伙同张志峰,利用张志峰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厂家在国网公司集中招标中中标提供帮助并收取厂家给予的钱款,仍伙同郭某彬联系苏瓷厂,利用张志峰的职务便利为苏瓷厂在国网公司集中招标中中标提供帮助,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n

\n

\n\t鉴于陈某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主动退赃,且其亲属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n

\n

\n\t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陈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陈英的量刑偏重,予以纠正。\n

\n

\n\t最终,陈某英因犯受贿罪,被改判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n

\n

\n\t分赃后不敢装进自己口袋\n

\n

\n\t判决书显示,张志峰之所以与郭某彬交往多年,与郭某彬在国网公司下属公司的劳务派遣经历有关。据国网公司直流建设分公司出具的郭某彬个人工作情况说明证实,郭建彬是该公司的劳务派遣司机。\n

\n

\n\t多年交际的两人经济交往频繁。据张志峰交代:他与郭某彬交往数年来,先后郭某彬收受过其给予的财物共计540余万元。\n

\n

\n\t陈某英也证实:仅在2007年初至2012年底,苏瓷厂给了其代理费500余万元,都是转账到鑫源诚公司和智翔星际公司账户上,郭某彬说代理费的三分之一给张志峰。\n

\n

\n\t虽然通过权力获得利益输送,但张志峰并不敢装进自己的口袋。据郭某彬交代:他张志峰商量过,他还在公职岗位上,钱先放在郭某彬处,等张志峰需要用钱时,就从他这拿。\n

\n

\n\t另据记者了解,陈某英改判时,郭某彬与张志峰因涉及其他案件已被另案处理。\n

\n

\n\t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