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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上海串标团伙案背后的玄机


 发布时间: 2017-06-15     

\n\t如果一个工程标的1000万,一般来说利润是40%,利润中30%给陆某——即千万标的中陆某能获利百万以上:“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他们一联合,我们不通过他们中标的概率几乎为零。”\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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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今年1月,上海某郊区一项市政工程公开招标,吸引了90余家公司前往投标,最终的中标价格十分接近招标方事先公布的最高限价。\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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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反常现象的背后究竟是何原因?公安部门经过调查,发现一个长期盘踞在上海某郊区,利用串通投标非法牟利的犯罪团伙。今年1月这一招标工程中,参与的90余家公司中高达80余家背后系同一力量控制,以确保他们以期望的价格中标。\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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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据查证,2011年至今,该犯罪团伙参与串通投标工程百余起,涉案金额逾亿元。目前,检察机关已对首批集中收网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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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高价中标背后玄机:七成公司同一人控制\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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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今年1月,警方在工作中发现,本市某郊区一项市政工程开标过程中,虽然参与竞标公司多达90余家,最终中标价格却非常接近招标方事先公布的最高限定价。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警方的关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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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招投标的过程,一般是招标单位设定一个最高限价,再由投标单位报价,取中间价上下最接近的几家公司,最后选出中标人。”据业内人士介绍,在这样的规则下想要中标并抬高中标价格,必然要与多数参与投标的公司联系,以测算并制定出关键因素“中间价格”。\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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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警方随即对该招投标过程展开调查,却发现背后存在一个以陆某为首的势力在左右这个过程。参与竞标的公司中,有相当数量由陆某实际控制,此外还有多家公司与其相关,还有部分公司则获得陆某等人承诺,只要让他们指定的公司成功得标,将获得数万元的酬谢。这些盘根错节的关系串联起来的企业多达80余家,仅有10余家公司正常参与招投标!\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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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今年420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静安公安分局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在本市抓获包括陆某在内的犯罪嫌疑人10余名;经进一步侦查后,警方于近日对另10余名犯罪嫌疑人开展了第二波次打击,现场查扣大量涉案电脑、手机及招投标文件。通过两次集中收网行动,警方彻底摧毁了这一长期盘踞本市、利用串通投标非法牟利,严重扰乱、破坏市政施工工程招投标市场秩序的犯罪团伙。\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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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参与者揭秘手法:不通过他们中标概率几乎为零\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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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通过对陆某及其相关的公司和人员深入调查,侦查员发现自2011年起,陆某就开始伙同他人,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利用“围标”手法串通投标、控制中标价格。希望中标的公司不得不花巨资找到陆某“帮忙”,陆某等人有时也会中标之后再转包给他人。\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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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围标”究竟如何操作?今天下午在看守所里,曾通过陆某中标某工程的一公司负责人周某讲述了整个过程。\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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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所谓的‘围标’,就是多家参与投标的公司把标的‘围’起来,而这些公司的背后实际控制人却是同一个。”据周某称,陆某自行注册了多家公司参与工程投标,此外行业内还有一批公司,本身能力有限,存在的目的就是跟风投标赚取“小费”,陆某会许给这些公司数万元“小费”让他们参与工程招投标:“这些公司负责人目地就是拿‘小费’,不会真的打算中标和后续建设,所以企业形象什么完全不会考虑,有利可图即可。”\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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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在这一规则下,控制参与投标的公司越多,中标的可能性就越大。陆某控制的这些公司就像“围攻”标的物一样,谁能中标,中标价格多少,他们有近乎决定性的影响力。“想要中标,一个工程利润的30%要给陆某。”据周某称,如果一个工程标的1000万,一般来说利润是40%,利润中30%给陆某——即千万标的中陆某能获利百万以上:“这是没有办法的事情,他们一联合,我们不通过他们中标的概率几乎为零。”\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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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招标代理公司泄露正规投标公司信息\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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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在陆某操控的一系列案件中,另一个发挥关键作用的是招标代理公司。\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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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中关于招标人的规定。\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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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按照法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同样应该遵守这样的保密规定。\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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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然而在这一案件中,一些招标代理公司私下将参与投标的公司信息泄露给陆某等人,陆某等人在控制大量参与投标公司的同时,还能根据招标代理机构泄露的真正参与招投标的公司的方案“见招拆招”,并在规则之下测算、抬高中标价格。记者从警方获悉,目前部分招标代理机构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抓获归案。\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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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据警方介绍,2011年至今,该犯罪团伙参与串通投标工程百余起,涉案金额逾亿元。目前,检察机关已对首批集中收网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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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延伸阅读\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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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一、“围标串标”如何认定 又该如何处罚\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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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1,何为串通投标罪?\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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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串通投标罪,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秩序,又包括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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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2,串通投标罪和串通投标的区别是什么?\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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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最高法院已做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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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实施条例》对串通投标细化了相关法律责任,规定有此类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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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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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3,串通投标罪刑事处罚是什么?\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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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根据《刑法》第223231条的规定,犯串通投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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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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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述:\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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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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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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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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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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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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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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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串通投标和联合抵制公平竞争交易者,分别有相应的禁止和处罚规定。\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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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串通投标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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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招标文件还可以事先约定发生上述行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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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二、围标、串标、陪标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危害\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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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为追求更大经济利益,市场主体规避法律,甚至直接触犯法律的行为层出不穷,方式手段多变,尤其是“围标”与“陪标”现象较为严重。目前招投标市场常见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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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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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1,一家投标单位为增大中标几率,邀请其他单位企业“陪标”,以增大自己的中标几率,邀请的“陪标”单位越多,中标几率越大。一些竞争力不强或亏损的企业难以退出市场,为了存活,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会选择陪标,以期获得一定的利益回报来支撑企业的生存。\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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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2,几家投标单位互相联合,形成较为稳定的“串标同盟”,轮流坐庄,以达到排挤其它投标人,控制中标价格和中标结果的目的,然后按照事先约定分利。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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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3,个别项目经理或社会闲散人员同时挂靠若干家投标单位投标,表面上是几家单位在参加投标,实际是一人在背后操纵。\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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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4,串标围标者一方面通过不合法手段人为增大自己的中标机会,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串标者往往在投标时采用同时报高价、同时报低价等手段串通报价,或哄抬价格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为了中标故意压价,不考虑成本,给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三是串标行为经常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伴而生,既增加招标人的管理风险,又成为挂靠、转包等的滋生根源。\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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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围标、串标、陪标就像是招投标市场肌体上的一颗“毒瘤”,严重破坏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侵害其他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不有效遏制,将时刻威胁着招投标市场的健康。\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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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三、围标、串标、陪标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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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1,违法惩处机制不顺畅,难以形成威慑力。目前,《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均对串标、围标、陪标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涉及工商、司法、招投标监管以及各行业行政主管等多个部门。但在具体运作中,却往往存在着工商、司法、行业主管部门有处罚权但无监督权,招投标监管部门有监督权无处罚权的尴尬局面。监督和处罚的脱节,势必造成监督没有力度,处罚无从下手的局面。监管部门发现串标围标陪标行为只能向有处罚权的部门提出处罚建议,更不要说对外地企业的处罚了。再者,串标围标陪标行为十分复杂,如何界定,由谁界定,谁牵头查处等等,诸多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各部门在技术操作上无所遵循,不可避免地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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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2,行政处罚力度不足,串标人违法成本过低。《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1000万元中标额计算,对单位罚款五万元至十万元,对个人罚款五千至一万元。如此规模的项目为中标单位带来的利润一般应在100万元以上,其违规违法的成本远小于其违法所得,对不法行为的处罚如同隔靴搔痒,难以有效遏制少数不法企业的投机心理。又如,“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这个“情节严重”没有详细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也就很难界定,人为操作的空间很大,“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就不足为奇了。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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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3,失信惩戒机制严重缺失,串标围标陪标行为畅通无阻。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我国诚信体系起步较晚,虽然不少地方政府对失信惩戒制度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在本地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缺乏统一部署,标准不一致,信息不统一,投标人在一个地方受到惩戒,换个地方照样畅通无阻。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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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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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4,招标人反串标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大大提高了串标围标陪标行为成功率。不少招标人认为招标就是程序,违法查处是监督部门的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招标过程中缺乏责任心,对很容易发现的串标围标陪标苗头和迹象漠视纵容,变相滋长投标人的投机心理。\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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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四、围标、串标、陪标治理对策\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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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1,抓源头,扩大竞争的充分性。要重视资格预审环节。除了那些不按规定进场招标投标、规避招标的行为之外,在招标投标中之所以屡屡出现围标串标现象,与一些招标投标的管理环节不严密有关。资格预审环节一定要创新,以杜绝业主利用资格预审来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搞假招标的现象。对一般工程项目,不需要资格预审的,要允许多一些的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对复杂的工程,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条件。\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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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从实际效果看,正式投标的人越多,投标竞争越充分,串标围标陪标成本越高,成功几率越小,也更加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当前解决串标问题的一个比较可行的措施是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办法,鼓励更多的单位参与到招标投标活动中去,让那些违法违规行为因串标成本太高而退却。\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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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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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2,抓监督,建立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联防”的机制。围标、串标、陪标现象与招投标监管力度有直接关系。一方面应加大对围标串标陪标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起公安、工商、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查处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对围标串标陪标行为,有必查,查必究,让围标串标陪标者对违法行为付出高昂代价,从而对这条高压线望而生畏。另一方面加大对投诉处理的政策法规、尤其是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力度,鼓励招投标当事人互相监督,监督管理部门规范投诉处理工作,让围标串标陪标者无所遁形;加大对招标代理和招标公证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优势,让其发挥真正作用。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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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3,抓技术,严格招投标程序和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不给围标、串标、陪标行为可乘之机。招投标是具有相对固定程序和相对稳定的交易方式,不论是工程建设承包还是有关物资采购招标,都要按照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这一相对固定程序进行。招标的组织形式也主要采用公开招标,诸多投标人在同一时间通过竞争评审而确定中标人。招标活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可以减少暗箱操作,提高竞标的公开性和公平性。针对可能存在的串标围标陪标行为,招标人应当树立防串标、反串标意识,精心组织每一个招标环节,通过招标文件的制定,评标办法的设置,投标报名的审查,开标、评标的组织,层层设防,不给串标行为可乘之机。如在招标公告环节尽量扩大信息公告范围,让串标围标陪标者劳而无功;在发售标书环节,严格审查证书、业绩原件和报名条件;对投标单位信息实行严格保密,让串标围标陪标者无所适从;对技术不复杂的一般工程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在评标过程中严格审查“雷同卷”;投标保证金的收取、退付实行“投标人帐户对保证金帐户”并采用电汇等方式。\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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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通过招标程序设置,在确保真正的投标人正常参与的前提下,让串通投标者防不胜防,疲于应付,来不及串通足够的投标者。在签订合同和工程现场管理中,对串标者要保留追究权,不论是在投标时发生还是其中标后在施工生产过程被发现,都应当认真追究法律责任。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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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4,抓诚信,构建招投标诚信体系,营造诚信投标的积极氛围。目前围标、串标、陪标行为之所以有泛滥趋势,与诚信体系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失信惩戒制度是解决围标串标陪标的良药,应当迅速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牵头,建立健全统一的招投标诚信体系信息平台,让投标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良好局面。\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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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相应的信用登记制度,表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普遍实行的是“投资企业一览表”做法。即把信誉好、质量高的企业列入“一览表”,只有进入“一览表”内的单位,才有资格参加竞争招投标。另一方面建立违纪人资料库,主管部门可以收集发生的所有违纪案件的相关资料,依照查处的年份和违纪人的单位与性质,进行分类后整理成册,并注明违纪人的基本情况,形成违纪人资料库。在违纪人资料库中,选取部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纪者划入违纪档案,试图构筑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火墙,如果经查实企业存在有不良行为的,将被暂停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被清出,并在网上公示及报请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这就使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也使招标投标与质量、资质等工作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发挥了招标管理职能。\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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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5,抓责任,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由于公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投资工程的业主并不是工程的真正所有者,加之工程发包人的思想道德水平也各不相同,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和物都是国家的和集体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同他的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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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的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投标,这也是串标现象的“症结”所在。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和造价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应追究法律责任。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招标投标中的串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现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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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综上所述,由于有利可图,招投标中存在的围标、串标、陪标等违法现象的危害十分严重,并且不可能一下子完全消除,一些不法分子仍在变换着手段进行各种“交易”,特别是招标监督机构和作为服务机构的交易中心,都是不法分子们喜欢“下手”的地方,也是容易受到腐蚀发生问题的地方。因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这些重要领域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项目执法监察,从多方面入手,分析围标、串标、陪标可能的情形和手段,一经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线索的,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充分发挥行政监管部门的作用,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以有效防范和根治围标、串标、陪标行为。\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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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来源:上观新闻网\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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