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t近年来,政府采购中的异常低价中标现象屡见不鲜。对采购方而言,超低价格通常以牺牲质量为代价,低采购成本还可能带来后期的高维护成本,得不偿失;对供应商而言,“劣胜优汰”的局面扰乱了市场机制,同样不利于行业发展。2011~2016年新一轮政府采购国际规则在修订时也关注到这一问题,且首次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制。\n \n\n\t \n \n\n\t针对普遍存在的异常低价投标现象,联合国在2011年出台了《公共采购示范法》、世界贸易组织2012年颁发了《政府采购协议》、欧盟2014年公布了公共采购法律体系、世界银行2016年生效了新版采购协议《项目新采购框架和规章》,在这些条款中分别有相应的规则予以规制。\n \n\n\t \n \n\n\t我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并无关于如何处理异常低价投标的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有相关条文规定,但可操作性尚待提高。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四十一条特别说明“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赋予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的权力。\n \n\n\t \n \n\n\t结合近年来国际政府采购规则的修订以及我国现实,可从如下方面着手,遏制异常低价投标现象。\n \n\n\t \n \n\n\t一是加快制度建设与依法监管。\n \n\n\t要从源头解决异常低价投标,必须有一套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则。当前,国际政府采购准则已经做出努力,对我国来说,首要的是建立完善与国际政府采购准则接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与之相配套的监管制度,形成市场适应法律、法律规范市场的格局。虽然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异常低价投标有所规定,但与国际规则仍有差距,缺乏对异常低价投标的量化规定。另外,对提供异常报价的供应商缺乏惩处机制和后续监管举措,导致低价竞标者未能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竞争力。\n \n\n\t \n \n\n\t二是科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n \n\n\t从政府采购预算的角度看,造成异常低价投标的一个可能原因是项目预算虚高,导致投标价格相对低价,这就需要科学编制采购预算。如果采购人缺乏一定的合理评估能力,可以聘请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来评估项目预算,采购人可以参考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价作为标底,但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标底必须保密,而且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n \n\n\t \n \n\n\t三是完善评价标准和机制。\n \n\n\t近年来,全球公共采购的目标已经从仅关注投标价格转向到重视采购对象全生命周期内的社会成本与效益。与之相适应,评标标准也转向物有所值。如何贯彻物有所值评价标准,可参考世界银行的做法,对“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项目,使用等级标准时,最有利投标为满足资质要求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最高等级的投标或提案;若没有等级标准可参考时,最有利投标为满足资质要求且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最低评估成本的投标或提案。另外,想要扼制异常低价投标中标,还需要更为专业的评标委员会。但考虑到项目涉及领域之广,在必要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邀请专业人士或寻求第三方评价机构来参与评标鉴证。\n \n\n\t \n \n\n\t四是参考国际规则,赋予采购人对异常低价投标的否决权。\n \n\n\t与此同时,为确保这种权利不被滥用,应给予投标人充分的举证责任,要求其对报价作出书面合理解释并提交有关证据,如果审查发现投标人不能合理解释低价原因,采购人有权予以废标。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强采购中记录的完整性和信息的透明性。\n \n\n\t \n \n\n\t五是增加对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的审查。\n \n\n\t利用政府采购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新一轮国际政府采购规则改革的一个重要理念,其中的“可持续发展”就包括企业在保护环境、促进自主创新、遵守劳动法等方面社会责任的履行,这也成为欧盟审查异常低价的一个重要方面。即,如果异常低价是由这些因素引起的,采购人可坚决予以否决。鉴于此,我国今后也可增加对供应商履行社会责任的审查,这既是防止供应商低价投标的重要手段,也是通过政府采购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n \n\n\t \n \n\n\t \n \n\n\t六是加大对异常低价投标的风险防范和惩罚力度。\n \n\n\t可借鉴世界银行的经验,增加异常低价投标商的履约保证金数额,在基本保证金的基础上,特设“异常低价风险保证金”,同时参考世行不超过合同价格20%的标准。一旦对异常低价供应商的投标予以废标,还应启动弃标赔偿程序,赔偿包括没收保证金以及采购人因此多付出的合同价格损失。此外,还应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在未来一定年度内参与投标。\n \n\n\t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n \n\n\t \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