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建部及财政部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同时废止。现对比两份《办法》,看看新规实施后有何变化。 1.明确缺陷责任期 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 约定事宜 除约定了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外,还增加了约定的新条款: 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3.明确了新的缴纳方式 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4.不得收取保证金的情况 (1)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2)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 5.保证金的数额 取消了对项目资金来源的限定,统一规定“保证金总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约定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6.保证金的退还 对于保证金的退还时效约定没有变化,但取消了 “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相关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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