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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规定”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发布时间: 2017-05-26     

    住建部及财政部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对工程项目质量出台金额保障措施,既起到了对工程项目承包单位施工质量的有效约束和控制,防止缺陷责任期内问题发生后无处追责的纠纷,又在具体缴纳、退还等方式上进行优化,减轻施工企业资金负担。《办法》主要从八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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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义解释:保证金、缺陷、缺陷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2.约定事宜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3.保证金保管方式
    (1)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3)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4)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4.不得收取保证金的情况
    (1)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2)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
    5.保证金的数额
    保证金总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约定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6.缺陷责任期的计算
    (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2)承包人导致无法按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3)发包人导致无法按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7.保证金的使用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8.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履行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接到申请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如无返还期限约定,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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