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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定标准,你咋看?


 发布时间: 2017-05-26     

    近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出台了《江西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明确划定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功能设施配置标准、场地环境设施配置标准和场地安全设施配置标准。
  《标准》在“功能设施配置标准”中提出下列要求,“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用房面积应在3000平米以上,县级分中心业务用房面积应在1000平米以上……”、“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设置6个以上评标室、4个以上开标室,其中电子评标室不少于3个(各电子评标室应配备7台以上计算机)、可容纳300人的开标室1个。县级分中心应设置3个以上评标室、2个以上开标室,其中电子评标室不少于1个(各电子评标室应配备7台以上计算机)、可容纳200人的开标室1个……”、“有条件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具备隔夜评标条件,满足隔夜评标需求”等。
  相关部门认为,《标准》的出台为该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建设提供了参考依据,有利于提高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标准化建设水平,提升和完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质量和功能,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更好的履行服务职能提供了保障。
  但部分人士认为,虽然《标准》的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提出“在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前提下,个别业务量较少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适当降低业务用房面积要求”、“本着集约节约和互不影响的原则,上述部分功能区室可以合并使用”等,但明确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场地建设标准的做法不妥,与国办发〔2015〕63号文要求整合建立电子化平台、充分利用现有场所的精神方向不同。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在整合目标中要求,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关于整合平台层级,《方案》明确,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级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方案》还要求整合场所资源,明确“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对于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出台的《江西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建设标准(试行)》,你怎么看?
 
下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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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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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适应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升级改造后的功能需求,确保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制度规则在场内有效实施,提高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标准化建设水平,提升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服务质量和功能,根据《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细则(暂行)》的规定,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功能设施配置标准
 
  1.1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用房面积应在3000平米以上,县级分中心业务用房面积应在1000平米以上。在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前提下,个别业务量较少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适当降低业务用房面积要求。
 
  1.2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都应设置交易服务区、业务受理区、候标区、集中监督区、政府采购样品展示区、专家抽取室、评标室、开标室、询标室、电子竞价室、监控室、档案室、多功能室、竞谈磋商室等不同功能区室。本着集约节约和互不影响的原则,上述部分功能区室可以合并使用。
 
  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设置异地评标区,有条件的县级分中心可以设置异地评标区。
 
  1.3 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设置6个以上评标室、4个以上开标室,其中电子评标室不少于3个(各电子评标室应配备7台以上计算机)、可容纳300人的开标室1个。县级分中心应设置3个以上评标室、2个以上开标室,其中电子评标室不少于1个(各电子评标室应配备7台以上计算机)、可容纳200人的开标室1个。在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前提下,个别业务量较少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比照标准适当降低开评标室数量。
 
  开标室和评标室应配置相应的扩音、投影和音视频监控设备。
 
  1.4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网络、硬件及存储的平台及机房基础设施,支撑交易中心进行的投标、开标、评标、竞价以及交易现场的专家抽取、语音通知、门禁管理、信息发布指引等各项管理和服务。中心专享的100M以上宽带互联网,配置保障工作2小时以上的不间断电源。
 
  1.5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建立音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在交易活动功能区域内的全覆盖。监控系统应设置合理、图像清晰,开标室、评标室的监控应采用高清晰度、多角度监控设备。监控系统的音视频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3年,且监控系统和存储设备要确定专人保管,加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1.6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交易服务区设置信息查询服务终端,通过服务终端可查询交易服务流程、项目交易信息、办理相关业务等。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交易服务区设立电子屏幕或者公告栏,发布场内交易信息、交易场地安排等相关服务信息。
 
  1.7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评标区应与其它功能区隔离,实行封闭式管理,配置门禁系统、通信设备存放柜、内部电话系统、答疑对讲系统,避免其他人员与评标(审)专家接触。通信设备存放柜应当设置在评标区门禁系统之外。
 
  1.8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在评标区设置评标(审)专家休息区和独立的卫生间,有条件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具备隔夜评标条件,满足隔夜评标需求。
 
  二、场地环境设施配置标准
 
  2.1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功能区应布局合理,标识清晰,环境整洁,通风要良好,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排水设施畅通,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2.2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功能区室内照明灯具配备的规格及数量应按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要求执行,灯具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规定,室内照明应符合GB/T 5700标准的检测要求。
 
  2.3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GB/T 18883以及GB/T17013的要求。
 
  2.4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符合GB 18580以及GB18584的要求。
 
  2.5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空调安装使用应符合GB 17710以及SB/T 10427的要求。
 
  三、场地安全设施配置标准
 
  3.1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功能区域应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消防设施,消防设施要求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50222的要求。
 
  3.2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出入口、楼梯、扶梯等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设置应当符合JGJ 48的有关规定。
 
  3.3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和网络安全执行GB/T 22081、GB/T20261、GB/T 20270 、GB/T 20271 、GB/T 21061、GB/T 21064相关国家标准。
 
  3.4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设立无障碍设施,建立有效的安全通道。
 
  3.5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制定紧急事件处理预案,以供应急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