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部分指标。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内容: 其一,部分从业人员资质取消。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其二,企业部分资质考核标准取消或调整。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 其三,对企业业绩认定提出要求。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同时,《通知》中对相关主管部门的服务、监管等工作提出要求。包括三方面: 第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及时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第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三,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建造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要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