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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连发三道通知 简政放权为发电企业减


 发布时间: 2017-05-26     

1月中下旬以来,国家能源局连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废止122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三道通知,为发电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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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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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2015年第1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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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对各自归口管理且已实施5年以上的能源领域行业标准进行了复审,决定废止《常压立式储罐抗震鉴定技术标准》(SY 4064-1993)等122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石油天然气37项、能源装备34项和电力51项),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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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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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中核集团公司、中广核集团公司、三峡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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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我局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工作取消。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确保新建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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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原来承担的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审批工作取消,各发电企业不需提出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申请,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不再出具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的批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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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国务院通知,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再作为新机商转的基本条件。新建机组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停止执行调试电价,执行国家规定电价。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其他工作按照原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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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后90天内,新建机组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自动进入商业运营;届时未具备商业运营条件的,可申请由国家能源局及各派出机构进行专项核查。经核查认定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必须在具备商业运营条件时点起进入商业运营,同时按调试电价追溯结算已按国家规定电价结算的电量。不属发电企业自身原因的,从完成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进入商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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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力企业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工作衔接有序。电力调度机构要增强服务意识,为新建机组调试创造良好条件。电网企业负责按月向国家能源局相应派出机构报送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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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应加强对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和进入(退出)商业运营工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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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机组并网调试及进入商业运营工作中如有异议,请及时向我局市场监管司及各派出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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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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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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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取消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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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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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现就取消发电机组(含风电场、太阳能发电项目,下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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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不再组织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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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电企业要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技术管理,保证并网运行发电机组满足《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GB/T28566)等相关标准,符合并网运行有关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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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电企业要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发电机组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管理,认真做好涉网设备、系统的试验和调试等工作,严把设备质量关,确保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安全稳定并网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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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电力调度机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调度管理,配合做好发电机组涉网设备、系统的试验和调试等工作,共同确保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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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发电企业及时消除发电机组涉网设备和系统存在的重大隐患。发生因发电机组涉网设备和系统原因造成事故事件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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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企业对发电机组存在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有关问题,可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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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6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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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