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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妨碍电力设施


 发布时间: 2017-05-26     

《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加强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角度出发,建立和完善了相关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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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群众护线队伍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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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护线制度是防治盗窃、破坏电力线路设施,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公共秩序行之有效的措施。因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电力线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及电力设施产权人、管理人,组织群众建立护线队伍、开展护线工作,保障电力设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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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逾期不修剪不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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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由于林木产权人通过抢种抢插不合理要价、赔偿标准缺失等原因,导致线树矛盾长期难以得到解决,严重影响和制约电力产业的发展。此外,由于林木未得到及时修剪引发森林火灾、触电伤亡事故的案例时有发生,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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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公告前已有的林木和建筑物、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与产权人协商,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还规定,逾期不修剪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修剪影响安全距离的部分,并不给予补偿,修剪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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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工程不得妨碍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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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电力设施布局规划与城乡规划关系不清、与其他专业、专项规划冲突,导致大量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与电力设施相互妨碍,从而造成社会财富巨大损失和浪费现象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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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条例规定,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不得妨碍电力设施和电力通道。电力设施与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相互妨碍的,应当以依法批准的建设文件为依据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项目核准在后的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改造或者采取有关措施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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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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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理顺电力行政执法关系,解决电力执法难的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与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配备电力行政执法人员,加强电力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电力设施安全和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