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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企业受行政处罚须20日内公示


 发布时间: 2017-05-26     

本报北京4月18日讯记者万静国务院法制办17日就《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意见稿规定,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该在2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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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规定,除了行政处罚信息,企业应当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的信息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行政许可取得以及变动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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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公示义务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公司股东出资情况、企业经营状态、对外投资设立企业等信息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其中,除了关于企业资产、利润、纳税情况方面的信息可自主选择是否公开外,报告中的其他内容均须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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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企业股东的出资形式、行政许可取得以及变动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等,需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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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还从设立经营异常名录、设立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方面规定了信用约束机制。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或者通过企业年度报告中载明的所有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