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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两项新政扶助小微企业


 发布时间: 2017-05-26     

 近日,我市有关扶持小微企业的两项政策《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及《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式出台实施,标志着我市从今年起将大力扶持全市小微企业的发展,帮助小微企业进入快速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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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地制宜制定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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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市工信委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13年起,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推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办法》、《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和《兰州市有关部门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特别是制定了“3个20万”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对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5万元的初创微型企业,由市、县(区)两级财政补助5万元,协调银行贷款20万元,累计税收奖励20万元。扶持政策实施后,全市扶持发展初创微型企业1383户,总投资达到8.44亿元,带动了社会就业8988人,实现销售收入5.39亿元。这对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3341”工程、发展富民多元产业,推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培植地方税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去年8月18日之后,为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调研兰州华宇包装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要求,市工信委组织各县区工信局,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全市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和贷款融资需求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并于10月23日和11月27日、28日分别召开了两次专题座谈会,邀请全市400余户初创微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分别对发展良好和发展困难的两类企业贷款融资情况进行摸底。根据调研情况来看,截至2013年10月底,全市共有小微企业25398家,从业人员36.8万人,实现产值292.65亿元,增加值76.4亿元,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88.7亿元,上缴税金1.55亿元,支付劳动者报酬38.15亿元。按照《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大对小微企业财政扶持和融资支持力度”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率,结合我市实际,市工信委还拟定《兰州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并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法制办等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暂行办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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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动多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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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今后,我市将按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小微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我市将对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从事蔬菜、谷物、油料、豆类等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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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草药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营业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小微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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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从2014年开始,我市将安排市级财政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设立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原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专项资金增加至1000万元,用于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保费补贴。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新上项目、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以及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各类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贴息。其中,第一产业将重点扶持农畜产品加工、流通及服务“三农”企业,第二产业将重点扶持围绕大型企业配套服务和产业延伸的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小微企业,第三产业将重点扶持生产性服务业和与民生相关的生活性服务业的小微企业。与此同时,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将根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计算确定。当年贴息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至5个百分点的贴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对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费率在3%以下、100万元以内小额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0.5%至2%的保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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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工信委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政策还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并鼓励县区政府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市和县区政府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强做大担保业务总量。同时,将按照《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对小微企业引进硕士以上毕业人才、职业经理人等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并对吸纳大学生就业成绩突出的企业,在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此外,新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将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实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同时,我市将重点支持兰州银行发行50亿元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支持小微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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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解用地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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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破解小微企业用地难的问题上,新政策做出了详细规定。今后,我市将对省政府确定的全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照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鼓励小微企业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指导下,开发未利用地建设工业项目,并优先给予安排计划指标。使用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照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确认出让底价。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确定出让底价。同时,新政要求,各县区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小微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和重点项目用地保障,要鼓励小微企业通过盘活存量土地、改造利用闲置场地等方式,解决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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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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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此同时,新政规定,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员、返乡农民工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投资新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公司类小微企业一律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允许其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同时,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对申请保留原名称的应予以保留,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许可证期限未到期的允许沿用。此外,我市将建立市级规模企业培育库,每年选取300家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入库,完善跟踪服务机制并实行分类扶持,每年确保全市净增规模入统工业企业不少于50家,净增服务业入统规模企业100家以上。新政还指出,今后,我市将围绕大企业、大市场和“3341”项目,发展产业延伸型、产品配套协作型小微企业,促进小微企业与龙头企业、大企业集群发展。选定有突出优势的大型企业,督促其制定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发展规划,提出扶持与其配套小微企业发展的具体意见,给予工业专项资金扶持,鼓励小微企业通过配套生产、制造承包制、贴牌生产、交叉销售等方式,围绕大企业建立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使小微企业集聚在大企业身边,资源互补、共同发展,逐步进入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小微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发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需求大的餐饮、娱乐、家政服务等民生性服务业。对小微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的小微企业及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给予减免税支持。对小微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政府采购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市内小微企业,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小微企业的产品,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至10%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价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小微企业产品评分比重,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对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至3%的价格扣除。编制兰州市特色优势产品推荐目录,引导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和本地企业采购选用。每年组织一次规模以上企业与小微企业产品协作配套活动。对围绕大型企业配套服务上下游产业链进行地产品替代采购配套的小微企业,配套率达到50%以上的,给予采购企业配套采购额3%的补助支持,最高补助50万元。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三年合同内),并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五险一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市、县区财政给予补贴。对小微企业给予3至5人的引进和留住人才的户籍指标,对合同期3年以上的职工纳入公租房范围,并在子女入学上享受城镇户籍人员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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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保障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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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强化小微企业发展保障方面,我市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小微企业发展,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提出扶持发展小微企业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小微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检查、督促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并建立小微企业运行动态监测分析制度,由发改、工信、国土、房管、环保等相关部门及时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小微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同时,建立小微企业诚信体系,由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等部门参与,从小微企业注册、纳税、产品质量、经营记录、季年报等关键节点提取征信数据和佐证文件,建立信用档案,提交地方信用监督管理机构存储备份,规划建设企业金融、工商、税务等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评级,培育市场需求,促进征信市场发展,逐步形成包括资信评级、商业征信、个人征信、信用管理等在内的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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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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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微企业发展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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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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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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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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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财务制度健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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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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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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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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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增长5%以上,就业人员比上年增长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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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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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贴息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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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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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生产经营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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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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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纳税情况证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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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申请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的,须提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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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环保评价意见以及节能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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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须提供企业已有跟单服务但流动资金紧缺而发生的贷款说明;产品订单合同、付款方式及回收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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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贴息资金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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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需提供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