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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支持科技企业再出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17-05-26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及国家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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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科技园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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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规定,孵化器、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孵化器和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分别占其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和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和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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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明确,孵化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和科技园工作场地内。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企业在孵化器、科技园孵化的时间不超过42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间不超过6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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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凡纳税人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