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其中规定政府采购不得设置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限制性条件,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r\n \r\n 为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提出,市和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健全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制度,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安排一定的比例,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r\n 同时,为解决中小企业长期融资难题,《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提出,北京市将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有关部门将建立健全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企业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服务。 \r\n \r\n 此外,北京市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股权出质融资、信用融资等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海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