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发布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经初步测算,目录修订后,需报中央管理层面核准的项目数量将减少约60%。 \r\n 目录涉及能源的内容包括: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r\n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r\n 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r\n 热电站:燃煤背压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r\n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核准。 \r\n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r\n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r\n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r\n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r\n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r\n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 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r\n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r\n 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r\n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r\n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r\n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r\n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 \r\n 国务院要求,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