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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余条新规提高煤矿准入门槛


 发布时间: 2017-05-26     

  国家安监总局今天披露,目前全国尚有7700余处煤矿没有建立救援队伍,大部分没有储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一旦发生灾变,难以及时高效处置,极易造成事故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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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但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多项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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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付建华介绍,目前全国仍有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矿7501处,数量占煤矿总数的57%,产能仅占12%;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事故总量的2/3左右,百万吨死亡率是大中型煤矿的4倍,是全国煤矿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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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2005年以来,全国累计取缔非法煤矿5.4万处次,关闭各类小煤矿1.6万余处。但部分煤矿仍然没有查明隐蔽致灾因素,治理更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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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建华表示,与以往的煤矿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相比,《意见》提出了20余条新的规定,着力提高煤矿准入门槛,真正减少危险源数量。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此外,还要加快关闭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逐步减少突出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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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作为煤矿专职管理人员,总工程师作为全矿技术总负责人,没有精力负责多个煤矿  的管理或技术工作,《意见》明确规定,“五职矿长”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从而防止了“挂名矿长”或矿长资格证“一证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