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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四部委继续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发布时间: 2017-05-2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等文件精神,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2013年至2015年将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财政补贴支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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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规定,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应是符合条件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重点加大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公交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补助标准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确定,并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逐年退坡。中央财政还将对示范城市充电设施按照其建设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电等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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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指出,继续依托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重点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节能减排任务较重的区域中选择积极性高的特大城市或城市群实施。符合相关条件的城市或城市群需编制新能源推广应用实施方案,逐级上报至四部委。四部委组织审核后,择优确定示范城市或城市群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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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明确,此次推广应用将改变此前通过试点城市转拨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在销售时按扣减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鼓励企业扩大推广优势产品数量,实现规模效应,做大做强,促进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通知》还要求,示范城市推广应用的车辆中外地品牌数量不得低于30%,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采购外地品牌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