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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贯彻落实《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7-05-26     

 按:5月18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0号)印发。为做好《意见》落实的督促检查和政策宣传工作(《意见》指出:“要注重政策宣传和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本刊将分部门、分地区反映《意见》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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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各部门贯彻落实《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情况之一:扩大营改增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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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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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意见》出台后不到10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5月27日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通知》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规范了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等。同时,《通知》明确,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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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此前,4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主要政策内容有:一是扩大地区试点,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据测算,2013年全部试点地区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二是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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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营改增”是推进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有利于促进社会分工和协作,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2012年营改增试点以来,运行平稳,成效显著。一是完善了税制,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制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二是减轻了试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税负,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试点服务抵扣增加、税负下降,截至今年2月底,试点企业共减负超过550亿元。三是促进了服务业加快发展,新办企业不断增加、业务量大幅增长。四是促进了制造业创新发展,推动了服务外包和主辅分离,鼓励了设备更新和科技创新。五是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了企业经营组织模式转变和内部管理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