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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正式发布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


 发布时间: 2017-05-26     

  9月27日,国土资源部就新近审议通过并正式发布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就《规定》出台目的、背景、经过及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规定》的发布实施,将更好地发挥层级监督的效力,提高作为执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能力,切实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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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该负责人重点对行政复议决定含义、启动责令履行程序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说明。一是《规定》所指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决定。同时,将行政复议机关要求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和暂停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履行情况也纳入监督范围。二是启动责令履行程序。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责令履行申请,启动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程序。被申请人收到复议机关书面通知后,要么立即履行,要么说明无法履行的理由,如属于中止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中止履行,如理由不成立的,行政复议机关则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规定》也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区别了行政复议机关依申请和直接决定中止履行的情形。三是《规定》明确规定了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法律后果,复议机关可以作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的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可以建议人事、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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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随着公民、法人维权意识的增强,国土资源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根据统计数据,国土资源部近3年来,复议案件数量一直在高位运行,案件数量在国务院各部委中一直处于前三位,2009年起办理案件数就超过200件,2010年223件,2011年291件,今年前3季度的案件数已达292件,比去年同期增长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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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然而在工作实践中,个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于种种考虑,故意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复议决定,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影响了国土资源部门权威,损害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使行政复议制度无法得到真正落实。因此,国土资源部研究起草了《规定》,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工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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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2010年,国土资源部就启动了《规定》起草工作。经过两年的扎实的调研、论证和修改,于今年8月16日经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规定》全文共14条,是在总结多年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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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据了解,国土资源部下一步将以《规定》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规定》宣传力度,出台加强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的决定,提高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工作的认识和重视,提升社会各界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工作的认知和认可,确保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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