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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 2017-05-26     

  自主品牌迎来公车市场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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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8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制定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发布,旨在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采购管理。上述三个主管部门也负责制定和发布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公务用车车型规定得最为详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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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细则》不仅规定了公务用车的范围和种类,还对申报《目录》的企业及车型条件、《目录》的制定流程、监督管理、处罚办法等方面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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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针对1.8L、18万元以内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车以及1.6L、12万元以内的机要通信用车,《细则》要求,申报《目录》的车型所属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和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和国内外市场销售权。由于合资品牌车企对所生产车型不能完全拥有上述权利,所以很难满足申报条件,这对自主品牌进入公务用车市场无疑是巨大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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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根据相关文件,首批《目录》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2日,过期不再受理。收到车企申报材料后,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专家组按照《目录》评价指标体系要求,完成车型性价比指数计算工作,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主管部门随后向社会公示《目录(征求意见稿)》,时间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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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细则》还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准确地上报有关资料和数据,并保持《目录》车型技术参数、性能、配置、价格的相对稳定。汽车生产企业有车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车辆故障频繁且不能及时维修解决等行为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申报资格,并清除其《目录》内的其他车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