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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10大措施鼓励民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布时间: 2017-05-26     

 【编者按】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是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力量。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7月23日制定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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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n  新华网北京8月15日电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5日介绍,我国将采取10大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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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精神,发展改革委最近下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各地在以下10方面制定政策或采取措施:清理规范现有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的准入条件、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制定、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鼓励发展新型业态、引导民间资本设立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支持民营企业充分利用新型金融工具融资、鼓励开展国际合作、加强服务和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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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施意见》中,发展改革委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加快清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领域的准入条件,制定和完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管理办法。除必须达到节能环保要求和按法律法规取得相关资质外,不得针对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在注册资本、投资金额、投资强度、产能规模、土地供应、采购投标等方面设置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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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资金等公共资源对民营企业同等对待方面,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规范公共资源安排相关办法,在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财政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资金以及协调调度其他公共资源时,要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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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民营企业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政策制定,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相关部门和各地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配套政策、发展规划时,应建立合理的工作机制,采取有效的方式,保障民营企业和相关协会代表参与,并要充分吸纳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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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还就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扶持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示范应用等作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