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黄标车”,促进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财政部、商务部和环境保护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延长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决定将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限由2010年5月31日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受理期限由2010年6月30日延长至2011年1月31日。 \r\n 据介绍,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政策、操作办法仍按《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调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允许汽车以旧换新补贴与车辆购置税减征政策同时享受的通知》执行。 (作者 贾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