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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经费:预算增加的同时要设责任“门槛”


 发布时间: 2017-05-26     

  在前些时候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第三次会上,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时,建议在该修正案中增加环保费用纳入地方财政年度预算、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差别税收、环保责任保险等四项规定。对此,笔者认为该建议提得非常好。好就好在其彰显了“用好环保经费与预算增加环保经费同等重要”的独特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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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通过对环保法的修改,能够促使企业更好地实行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差别税收、环保责任保险等制度,并以此达到对企业环境行为的较好监控之目的。那么,其实际上产生的效益,应该与“用好环保经费与预算增加环保经费同等重要”所产生的效益一样,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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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如果我们针对地方政府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的环保资金的专款专用问题,以及针对其环保项目资金的拨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既坚持做好环保专款专用的审计工作,又坚持环保项目及其设施由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招标采购,并在这个过程中加强对其资金的监督管理。那么,这样使用环保项目资金所产生的节能环保效益,应该说就能够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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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如果通过修改环保法,施行了对企业环保行为的信用评价、差别税收、责任保险等项制度,不仅有利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促使企业建立环境治污的信用制度,而且有利通过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实行差别征税,以及通过对企业实行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那些环境风险较高,在运输环境和储存环境中较容易出事的企业强制投保责任险。如果修改后的环保法在实施后能做到这些,其结果无疑等于是为企业增加并用好了环保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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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好环保经费与预算增加环保经费同等重要的道理,在加强环保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方面,同样能够体现得较为明确。因为,环保投入作为一种政策性、战略性、公益性的投资,是国民经济和社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也是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支出职责。因此,对环保投入进行有效管理,不仅是政府各级环保部门稳健运行的重要保障,而且更是政府各级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可见,用好和管好环保经费,确实与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逐年增加环保经费的重要义完全一致。为此,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财政和环保部门不仅要共同搞好年度环保资金的计划安排,而且其财政部门还要按照环保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拨付环保资金,并及时跟进监督检查其资金使用及治理单位配套资金到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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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据笔者多年的观察,由于节能环保支出相比其他公共服务类的财政支出,往往因财政资金支持不足而导致一些地区环保部门运行困难,并一定程度的影响其环境质量的改善。为尽可能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笔者建议各级财政部门有必要在节能环保支出的保障方面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有必要通过建立稳定的环保投入机制,使环保支出与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双向响应机制得以健全,以此促使环保科目的支出额度得以稳步提升,环保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得以逐步提高。二是有必要按照环保部门编制内的实有人数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助标准核定环保人员的经费,并根据其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对环保各种仪器设备所需的维护、维修和消耗费用等支出予以充分保障。三是有必要在全面落实环保管理事务支出、环境监测与监察支出、污染治理支出、自然生态保护支出的同时,并严格按照环保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施行,以确保其环保项目和资金能够在保质保量的基础上发挥更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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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如果做到了上述这些,就能够使“用好环保经费与预算增加环保经费同等重要”的切实意义得到较好彰显。(作者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四川省人大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