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城镇排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暴雨内涝灾害频发、排放污水行为不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不规范和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责任追究不明确等现象,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纳入法治轨道。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r\n \r\n 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大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同时,还规定国家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海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