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标与投标网
欢迎访问中国招投标网!  当前时间:
推荐公告
西南大学 - 竞价公告 ...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2017年度吴江区公路安全...
吴江区庙震桃南段(东方大道...
市妇幼保健院新建妇幼保健中...
苏州市吴江区玛瑙庵大桥改造...
122省道镇江丹阳段(姚庄...
南京地铁运营线路财产保险经...
苏州城北路(长浒大桥~娄江...
[评标结果公示]2017年...
2017年南京市公交专用道...
  你当前所在的位置是:首页 —> 内容页面

水利部:不得以变相审批方式批复水利工程开工


 发布时间: 2017-05-26     
\r\n
\r\n
\r\n

水利部近日明确水利工程的开工条件,以加强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的管理工作。

\r\n

近日,水利部印发《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的管理措施,做好衔接工作,加强后续监管,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通知》强调,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决定要求,不得继续以审批或变相审批方式批复水利工程开工,不得转交下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审批。

\r\n

《通知》规定了水利工程开工条件为:项目法人已设立,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建设资金已落实,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已按规定选定并依法签订了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办理,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等。同时,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工程开工。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r\n

此外,《通知》要求,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工程不具备条件违规开工、开工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责令项目法人立即整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冯艺) 

\r\n
\r\n
\r\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