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管理,促进煤炭经营健康持续发展,近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依据《行政许可法》、《煤炭法》及《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5号令)等,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须知》,对煤炭经营资格证取得、变更、延续及遗失补办审查,年度检查,经营资格注销等工作流程与提交材料规范等做出详细规定。 \r\n 其主要特点:一是充分体现出煤炭经营资格准入的合规性,明确了煤炭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二是强化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的程序化,明确了旗县、盟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的职责,对受理、审查时限、现场核查、审查标准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三是促使煤炭经营企业始终保持准入条件,在煤炭经营企业办理变更、延续等手续时,均按照准入条件进行审查。四是突出土地和环保要求,凡是煤炭经营企业均须设有固定的储煤场地,提供土地使用证或联营、租赁方的土地使用证,并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