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交通部日前联合发布《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下调港口建设费的具体征收标准。 \r\n \r\n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为: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4元,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5.6元;国内出口集装箱和内支线集装箱20英尺每箱32元,40英尺每箱48元;国外进出口集装箱20英尺每箱64元,40英尺每箱96元。水泥、粮食、化肥、农药、盐、砂土、石灰粉减半征收。黄沙、磷矿石、碎石等低值货物暂缓征收港口建设费。南京以上(不含南京)长江干线港口和其他内河港口减半征收。办法还对港口建设费的使用内容做出规定。(宗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