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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尽快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法》


 发布时间: 2017-05-26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涂文涛等16名代表<?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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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要求,在全国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四大类交易事项纳入进场交易范围,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统一和规范。但由于四大类交易事项所适用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拍卖法》等早于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制定,因此造成了法律规范相互冲突、平台运行缺乏上位法、行业监督碎片化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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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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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资源交易适用的基础法律为《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但这两部法律存在滞后性和多方面的重叠、矛盾,以及两法界定不清等问题,容易引起政府某些部门或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之争,导致部门利益盛行、权力寻租泛滥,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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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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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公共资源交易主要适用的法律只有《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这两部法律并不能完全满足公共资源交易的需求,全国缺乏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规定,不利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统一管理,导致一些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问题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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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监督碎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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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的监督管理规定主要是从各行业主管部门的角度出发制定,各部门对公共资源统一集中管理作出不同的政策安排,造成政出多门、多头监管的现象,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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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有必要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法》,并将《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拍卖法》中涉及公共资源类别的内容进行调整,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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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固化现有探索成果,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性质、受理业务范围、运行机制、业务流程、软硬件设施标准等进行明确,实现交易平台从“物理整合”到“化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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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明确监管机构必要的行政执法权和必须承担的责任。明确投诉、质疑处理的公正有效程序,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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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制定出台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的指导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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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涂文涛等16名代表\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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