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开招标项目评审中,符合资格要求且投标方案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采购人代表提出,可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以下简称74号令)有关规定,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继续进行。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r\n 答: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公开招标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意味着招标文件应变更为谈判文件、投标供应商代表成为谈判供应商代表,所以,招标文件需按照竞争性谈判的要求重新制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代表的授权需法定代表人重新作出变更,现场合法变更采购方式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实践中,针对公开招标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问题,个别地区为了“省事”,要么直接两家谈判,要么单一来源,这样做既存在法律风险,又违背了有效市场竞争的精神。 \r\n 不过,也有观点认为,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就是提高采购效率,在采购需求、供应商已确定,供应商已实质性响应,谈判小组也已确定的情形下,可根据特殊例外原则现场变更采购方式。规避法律风险的举措包括:采购人、代理机构可事先制定谈判文件,快速提交变更采购方式所需材料,财政部门通过电子化手段快速完成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等。 \r\n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