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家代理机构在某项目资格预审结束后,将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名单、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等信息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开。这一做法合法吗? \r\n 答:潜在供应商的资格预审结果在开标前不应公开。 \r\n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采购要求公开项目信息的范围不包括资格预审结果。《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因此,潜在投标人的名单在开标前应是保密的,这是政府采购制度对采购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要求。 \r\n 招投标活动中,资格预审主要适用于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多、市场竞争激烈的项目。若公开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投标人出于自利行为的选择,一方面会加大竞争,甚至可能采取极端措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报价,导致正常的价格机制失灵;另一方面,竞争成本的增加易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进而引发围标、串标等不良后果,直接影响招标采购的公平性。 \r\n \r\n\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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