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政府采购法》无规定或规定与《招标投标法》不一致时,怎么办? \r\n 答:这涉及《政府采购法》法律体系和《招标投标法》法律体系的适用问题。虽然在一些具体条款上两大法律体系存在差异,但在采购程序上两法并无实质性的冲突。 \r\n 在招标投标领域,《招标投标法》是一般法,《政府采购法》是特别法,特别法可在不违背一般法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作出不同于一般法的具体规定。若对同一问题都有规定,特别法优先一般法适用。如果二者规定不同,应执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因为除特别法优先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还有专门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政府采购法》没有相关规定,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则需遵从《招标投标法》法律体系的规定。两法在其实施条例出台之前,只是在监管职责的划分上没有实现很好的协调,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的监管存在冲突,但在招投标程序上是没有冲突的。在两法的实施条例出台后,其监管上也作了衔接,问题也得以解决。 \r\n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