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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勇:借助大数据可实现适度有效竞争


 发布时间: 2017-05-26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在鲁布革水电站建设中首次从西方引入了招标投标制度并取得了巨大成功。此后,公开招标被视为一种提高质量、节约资金的方式,在工程建设等多个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迅速推广。但是在这种外来的制度与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可避免地发生了碰撞。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中面临哪些难题?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是什么?如何运用大数据解决这些问题?这些是我所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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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面临着过度竞争与竞争不足并存、合同履约与投标文件相左、串通投标盛行等问题。当前,人们对竞争与招标的理解存在两大误区。第一种是将招标等同于竞争,认为任何项目只要没有经过招标程序,就一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而只要经过了招标,就必然存在有效竞争。殊不知,招标只是采购工具箱中的工具之一,使用该工具并不必然意味着良好的采购效果。第二种是认为只要有竞争就万事大吉。通过招标人对自身需求、市场、招标采购的深刻理解,以及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和评标因素、合同条款的合理设置,达到让投标人适度竞争的效果,最终实现交易条件及结果的最优化,这才是招标采购的精髓。如果投标人之间不是适度竞争,而是过度竞争或竞争不足,招标结果难免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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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言之,由于我国尚未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全面推行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也未能通过适度有效的竞争降低项目总成本,导致我国招标制度设计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容易被利用的漏洞。而以“互联网+”、大数据、云平台、物联网为代表的新兴技术与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理念高度契合,可通过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为后者提供管理和监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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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可通过大数据在需求与市场之间寻找平衡。大数据可帮助交易主体便捷地了解市场,合理确定需求;通过大数据、云平台,还可提高决策效率,实现对评标、定标权的有效再分配。其次,通过大数据可实现适度有效竞争。大数据技术可协助招标人合理确定竞争范围、促进适度有效的竞争。在大数据技术的帮助下,在报名或资格预审阶段,潜在投标人只需表达出竞争意愿,不必花大量时间和精力准备关于企业基本信息及资质文件等资料。在确定了竞争范围的第二阶段,只有适当数量、与项目匹配程度高、履约能力强的投标人参与实质性竞争。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可降低交易成本,又能保证竞争程度,优化竞争结果。最后,可通过大数据构建诚信体系。串标、围标的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在大数据技术的帮助下,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发现串通投标的线索或证据。此外,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也在客观上拓展了招标采购的监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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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大数据在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领域应用的关键,一是数据的获取,二是数据的挖掘与应用。各级政府部门应切实转变观念,打破地区和行业的壁垒,推进数据开放。在数据的挖掘与应用方面,则应建立协同创新平台,开展多种协同创新模式,逐步建立招标采购理论研究、法律政策研究、新兴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成果转化相统一的协调发展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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