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招标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服务费应如何收取?收取的对象和标准如何确定? \r\n 答:目前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向采购人(招标人)收取;另一种沿袭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的思路,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收费额度也大多沿用了《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2015年2月,发改委发文放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招标代理等5项建设项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上述文件被废止。但是出于种种原因,这些已被废止的定价标准仍然在被反复使用,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r\n 2016年11月,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合理收取代理费用。代理费用收取标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并接受社会监督”。有专家认为,该规定有望解决代理费标准缺失这一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不过,是根据项目金额设置收费额度或区间值,还是通过代理市场的竞争自主决定代理费价格,业内仍持不同看法。 \r\n \r\n\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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