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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公共资源交易的各方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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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5-26 |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是简单的将几个板块的业务整合到一个平台上,而是体制、机制、交易规则的全方位变革。 俗话说,事在人为。一场变革的成败,关键在于实施的人。从实务的角度思考,公共资源交易的变革是否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关键在于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定位是否清晰准确。因此,有必要厘清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的定位。我将其分为监管部门、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和实施机构三大主体。 一、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各地发改委或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地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监管,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办法》虽然没有涉及纪检监察部门,但是,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是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来的,后来移交给国家发改委,其作用影响仍然很大,法规赋予其依法实施监察的权力。 监管部门的定位,关键要看能否淡化事前监督,强化事后监督。监管部门事前监督的一些手段,既缺乏法律依据,又很容易使监管部门成为运动员。例如:采用各种方式代替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审查过程文件,相当于参与了文件的编制;审核招标结果,干了评委会评审和招标人定标的工作等。因此,监管部门的定位引领着改革的方向。 二、公共资源交易的运行服务机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将平台的运行机构称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其定位难度是最大的。因为从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各种定位都有。有的是直接监管,什么事情都需要交易中心去批。而严格意义上来说,交易中心是没有权批任何事情的。《办法》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定了八个“不得”, 7条法律责任都是针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只有最后1条增加了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这说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定位最模糊,问题也最多。8个“不得”和7条法律责任写的很好,能否真正落实是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的关键。 三、公共资源交易的实施主体 招标人、投标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都是公共资源交易的实施主体。其中急需我们厘清的是招标人和评审专家的定位。 过去,招标人的很多法定权利都被剥夺了。这样的话,如果将来出现问题,我们该怎样去追责呢?公共资源交易的改革,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还权给招标人,使其真正成为交易的主体,并承担应有的责任。 再有就是评审专家。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评审专家的定位最为复杂,并由此产生了越来越严重的后果。《招标投标法》给评委会定位是招标人的咨询机构,招标人享有最终决定权,也因此才有了评标过程严格保密制度。2001年七部委12号令出台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评委会实际成为招标结果的决策机构,但其并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一个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几个亿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项目的重大决策,是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做出的,决策者们对其决策结果还不承担什么责任,实在令人费解。 公共资源交易的改革,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任重道远。 (整理自荆贵锁在国际关系学院公共资源交易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的发言) \r\n \r\n \r\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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