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串通认定,在采购公告(或预公告)发布后,收到几份雷同的质疑函,是否可以认定这几家供应商串通?如何处罚? 答:我个人的看法是不能认定为串通。因为串通一般指的是串通投标,而没有“串通质疑”的说法,法律法规里也没有相关规定。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关于“恶意串通”“串通投标”和“视同串通投标”的规定来看,恶意串通或者串通投标,是指为了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行为。供应商为了显得“人多力量大”而共同质疑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恶意串通或串通投标。认定恶意串通是很严肃的法律活动,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当前,我们提倡依法治国,法律上讲“疑罪从无”原则,认定串标也可以参考这个原则。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