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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棚户区拆迁拟向社会公开招标


 发布时间: 2017-05-26     
  近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实施意见》,政府可以向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购买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棚户区改造(或住房保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购买方式上,各级政府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采购,确定承接主体。另外,需要签订购买合同,即购买主体应及时与所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和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严禁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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