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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八大要点解读


 发布时间: 2017-05-26     

    近日,商务部发布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2年第3号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此次管理办法最主要的一点是落实了2014年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精神,取消了机构资格要求,改为注册制。进一步明确了代理机构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增加了信用管理机制,多角度约束招标机构代理行为,体现了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化监督方式。《办法》诸多条款,要点都要哪些?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您解读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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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一:国际招标代理实行注册制
    《办法》第五条提出: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对信息变更、注销、失效和信息真实性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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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二:明确了代理的事项及权限,分为四方面
    《办法》第十条提出要求:(一)需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事项及权限;(二)不得接受的委托内容;(三)不得参与代理项目的投标;(四)不得接受已代理项目的投标人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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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三:对代理机构的人员组成提出要求
    《办法》第十一条要求:招标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当为与本机构依法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应当熟练掌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招标机构代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负责人应当由招标专业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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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四: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详述
    《办法》第十二条要求:(一)招标机构应当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协助招标人及时对异议作出答复;(二)在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期间,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要求积极予以配合。(三)招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报送招标投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投标情况及其相关数据上传招标网,在招标网上发布、公示或存档的内容应当与相应书面材料一致。(四)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招标投标相关资料,并对评标情况和资料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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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五:强调诚信监督管理,要求八方面的信息公开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布以下信息,并就不同信息的填报部门作出了规定。
    1、机构信息;
    2、人员信息;
    3、其它信息(主要是学术交流,社会公益、纳税等);
    4、业绩记录 ;
    5、异议和投诉信息;
    6、监督检查结果;
    7、错误操作记录;
    8、违法记录等。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由招标机构填报,由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核实;第四项、第五项由商务部公布;第六项、第七项由招标机构或招标项目所属主管部门填写;第八项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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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六:接受行政监督管理,提交存档资料
    《办法》第十七条明确:招标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应当向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存档:
    (一)由招标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登记表》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身份证、劳动合同、学历(或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英语水平证明、注册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
    (四)营业场所和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房产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产权证书,非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  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书)、上一年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设立不满一年的企业可在下一年度补充提交)。
    招标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相关信息变更后30日内将变更后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册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职从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变更后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补充证明材料报送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
    要点七: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
    《办法》第十九条详列:实地检查应当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实地检查的主管部门从招标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机构,从招标项目库中随机抽取检查项目,从招标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法实施检查。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招标机构和招标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年度检查率应当不低于所属招标机构数量的10%。每年实地检查的所属招标项目数量,应当不少于5个或者上一年度所属招标项目数量的1%(两者以高者为准);上一年度所属招标项目数量低于5个的,应当至少实地检查1个项目。对投诉举报多、错误操作记录多或有严重违法记录等情况的招标机构,可增加抽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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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点八:明确处罚方式和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办法》第二十五条招标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十三项至第十五项所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商务部或招标机构所属主管部门可暂停其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并在招标网上公布。
    在暂停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期间,招标机构不得开展新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同一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招标网另行注册招标机构。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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