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确保政府采购保证金安全,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n 《通知》指出,山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保证金在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重点做好规范保证金收取、全面推行银行保函制度、严格保证金返还时限三方面工作。 《通知》明确,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保证金返还应当在有效期内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返还。有效期满后28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返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通知》强调,对保证金的监管, 一是要加强招投标领域监管,重点做好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检查,对未载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提交、使用、退还相关要求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按无效处理; 二是要加强施工合同检查; 三是加强保证金的日常监管。 《通知》表示,对存在未按规定收取保证金的单位,要依法予以严惩,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通过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有关部门推送,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