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服务类公开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因故只剩两家有效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约定和规定批准程序,变更为竞争性磋商方式。在磋商报价时,这两家单位报价均超过了投标报价。通过谈话笔录,其中一家承认与另一家协商报价,而另一家矢口否认。处理投诉时,财政部门可否认定这两家串标? \r\n 答:认定串通投标需要确凿证据。开标后,投标报价是公开的,供应商在知道只有两家参加、竞争不足的情况下,磋商报价高于招标报价是能够自圆其说的。虽然可能协商报价,但没有证据很难处罚。除非两家都承认是协商报价,或者已承认的那一家提供协商报价的人证、物证等,才可以认定为串标。不然的话,拒不承认的那一家可以说另一家是诬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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