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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质疑投诉案


 发布时间: 2017-05-26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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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市依法必须进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施工监理招标在国家及地方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在购买招标文件10日内,投标人A向招标人提出了质疑,认为招标文件关于“中央、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歧视性条款,严重违背了招标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投标人A提出的质疑,招标人在收到其质疑函后7日内做出了答复:外省市投标人进入本省参与投标应该遵守本省的相关规定。并在其书面答复投标人A的质疑函后第三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组织了开标、评标,并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了投标人B为中标人,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了公示。投标人A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发出了质疑函,仍然认为招标文件关于“中央、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歧视性条款,严重违背了招标的公平、公正的原则。另外,中标人B报价费率低于国家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的20%以上,违背了国家相关收费标准的规定。招标人及时进行了回复,除关于“注册登记、审批手续”与前一次回复相同外,同时对中标人B费率低于国家指导价规定标准问题,认为因为采用的是投标人报价的方式组织招标,招标人仅需参考国家的指导价进行报价即可。投标人A认为招标人的答复违反了国家相关政策,于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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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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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招标文件依据该省建设厅的规定,提出“中央、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的条款是否违规?投标人不满足这一条规定是否一定判为无效投标? 本案中,该省建设厅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中央、军队在本省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本省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本省建设厅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六条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规定。按《立法法》,上述条款违反了其上位法《招标投标法》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投标人单不满足这条规定不能判为无效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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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理费率低于国家标准是否可以中标,投标人B是否可以中标?为什么? 《价格法》规定了三种收费办法,即政府指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规定了依法必须实行监理项目执行政府指导价。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B的报价超出了许可的范围与幅度,依据《价格法》规定,其报价无效。所以本案中投标人B不能中标,否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