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标的额通常都比较大,利润也比较可观,在僧多粥少的建设市场里,竞争的激烈是可想而知的,在投诉处理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人为因素的干扰。为了减少人为因素影响,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有效对策。 \r\n 尽量缩短投诉处理的时间 \r\n 实践中大部分投诉一开始的时候一般不会有人为因素的干扰,时间拖得越久,投诉人四处找人的时间就越多,人为干扰因素也就越多。因此尽快处理投诉是减少人为因素干扰的最直接办法。 \r\n 一是对于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经指出后当事人能够及时纠正,不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投诉,适用简易程序,由承办人直接提出处理决定的建议、承办监管部门领导审核确定后即可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此类投诉可以规定承办人5天内作出决定,10天内处理完毕。 \r\n 二是对于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比较严重,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或改变中标结果,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适用一般程序。可以对投诉处理程序中各个节点应完成时间进行细化规定,以加快投诉处理进度。例如要求对决定予以受理的投诉应在接到投诉信后5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书副本发送给被投诉人,并要求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书副本后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投标监管部门作出答辩,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逾期提交的视同未提交处理。对于比较复杂的内容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递交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天。 \r\n 三是实行投诉资料和被投诉资料一次提交终止制度,即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都只能有一次提交资料的机会,过后不再接受新的资料,以避免双方多次举证造成的迟迟不能裁定的被动局面。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r\n 制度健全是防止人为因素干扰的有效办法,对此,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r\n 一是对于重大复杂投诉案件,可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r\n 二是建立类似“判例制”的投诉处理制度,将经过一般程序进行处理的案例作为判例,今后类似投诉应参照执行,可直接适用简易程序,不再启动一般程序。 \r\n 三是设立招投标投诉处理报告制度。招投标监管部门应每半年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一次办理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 \r\n四是建立法律顾问专家库,对涉及法律或专业疑难问题的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从法律顾问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法律专家进行咨询。 加强监督管理 \r\n 为了减少和避免人为因素对投诉处理的影响,行政监督部门有必要建立投诉处理监督机制,具体可以作出以下相关规定: \r\n (1)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招投标监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对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及时处理投诉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上级主管部门发现招投标监管部门对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处理,,或者直接处理;发现处理不当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直接予以纠正。 \r\n (2)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投诉,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依据和结果进行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r\n (3)成立评标监督委员会专家库,定期抽取相应专家对已评审项目进行抽查,查出违反规定进行评审的专家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